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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教室拥吻被开除,法院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23:13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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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大学生上晚自习时在教室里亲吻拥抱,被校方定性为“非法性行为”并因此被勒令退学,他们随之将学校告到法院。近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向该校送达《行政裁定书》,要求暂停执行这一处分决定。

  学生对处分不服可否向法院起诉?学校安装监控设备是否恰当?“非法性行为”的校规是否已不合时宜?带着这些令人关注的话题,记者进行了一次深入采访。还原事件———教室里亲热被勒令退学

  柳斌(化名)今年21岁,陈芳(化名)19岁。他们都是成都某大学2003级外国语学院本科班学生,同时也是一对情侣。回想起今年5月9日晚的那一幕,他们欲哭无泪。他们至今仍不理解,为什么一次拥吻居然会改变他们的人生?

  那天晚上6点多钟,二人一同到教室去上晚自习。由于是“五一”大假后的第一天,教室里没有其他学生,两人于是将教室的前后门关上,享受着只有他们两个人的清静。大约8时左右,两人抱在一起接吻,然后顺势躺到了地上。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一切都被学校的监控录像设备录了下来。之后,两人又开始看书。他们更不知道,一时冲动的“倒地”,成为学校“定性”时的关键情节。

  十几分钟后,几名保安敲门走进教室,并问他们干了些什么、哪个班的、叫啥名字。3天后,二人被叫到院领导办公室接受教育,然后写了检讨书。他们以为事件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

  然而,在5月20日,校方根据该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二人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得知被勒令退学,芳芳哭了一整天。”柳斌说,“我们想不通,拥抱、接吻,咋就是非法性行为呢?”他们找到学院领导,详细说明了当天的情况并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学校重新裁定。然而,沟通和努力似乎没有任何效果。7月5日,学院领导正式向柳斌、陈芳两人宣读了学校勒令其退学的决定。无奈申诉———用处女膜检查证明清白

  “非法性行为”一词让两名学生很难接受,特别是陈芳,她要用处女膜检查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随后,7月7日,她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成都某医院,检查的结果是:处女膜完好无损。有了这份证据后,陈芳在代理律师陈乾波的帮助下,给校方写了一份要求撤销处分决定的申请书,并附上了处女膜检查结果。校方随后回函说,处分决定中所称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他们的处理是正确的。“校方拒绝送达《处分决定书》并不送省教育厅备案。无奈之下,他们于8月23日将学校起诉到武侯法院,并要求校方撤销对两人的处分决定,安排二人参加上学期期末考试的补考,并准予二人新学期注册。”陈律师介绍说。

  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决定陈律师认为,校方的行为主要侵犯了两名学生的3项权利: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这样的处分决定,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作出决定后拒不送达处分决定又不报省教育厅备案,致使他们无法申诉,侵犯了他们的申诉权;将他们的拥抱、亲吻行为录像供多人观看,并印发多份定性为非法性行为的处分决定,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武侯法院受理此案后,随即对此案进行了仔细审查。今年9月9日,该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中止审理。

  该院行政庭庭长张莉告诉记者,早在此案之前,该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但因公办院校作出的学校管理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复,因此裁定中止审理此案。学校说法———有录像作证有校规可循

  由于这起罕见的行政诉讼案尚未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校方是啥态度,两名学生尚难得知。因此,记者找到了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他作为校方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阐述了校方的一些意见。

  说法一,我们有录像作证成安首先谈到了今年5月9日晚两名学生究竟在教室里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正在上晚自习,他们在教室里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被学校的监控录像监控到了,绝不仅仅是拥抱、亲吻……学生在学习时间内、在公共场所里实施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违反了学校的校规,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影响非常恶劣。”成安说,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向两名学生作了宣读和说明,并向省教育厅作了相应备案。

  说法二,起诉学校没有依据成安认为,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学校、教师实施了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才能向法院起诉。成安还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就算是行政行为也只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这起案件。

  说法三,学校适用规则恰当据了解,该校处分两名学生的依据———《成都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于1996年,其中第13条第3款中确实有“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成安律师特别强调,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依据的是《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而该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也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特别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因此学校的行为程序合法。交锋焦点———开除情侣引发三大争论

  一、学生可否告学校?原告方:侵犯受教育权法院应受理陈乾波认为,这起案件应当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已侵犯了两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被告方:只能走申诉不能走诉讼成安认为,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学校、教师实施了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专家:范围已拓宽法院可以受理四川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吴星远就这类案件分析说,我国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不断拓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是可以的。

  二、监控设备是否侵权?

  原告方:涉嫌侵犯隐私权陈乾波认为,学校安装监控录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学校的保护措施侵犯了学生的利益,其行为将不合法;这起案件中,学校将被定性为非法性行为的两名学生的录像资料供多人观看,并印发多份定性为非法性行为的处分决定,这已侵犯了两名学生的隐私权。

  被告方:没有传播不侵权相反,成安认为这并未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因为这些设备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防盗,“并不是为了监视学生的行为,更没有四处传播,不构成侵权。”

  专家:搞监控不太妥当吴星远简单地谈了自己对此的看法:“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校的安保有专人负责,我不支持这种做法。”

  三、该校规已不合时宜?

  原告方:这一规定已不合时宜“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确定,也只有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部门才有权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解释,学校肯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陈乾波说,《婚姻法》已不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非法同居”的说法也早已被取消,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条制定于1996年的“非法性行为”校规显然已有些不合时宜。

  被告方:在受权范围内制定的成安则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在此受权范围内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并没超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这条校规是有效的。

  专家:校规不能够超越法律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认为,性行为可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仅仅指性交,广义的则包括亲吻、拥抱等。校方应对这一条校规作出解释,“校方的规定是否合法,这主要看它是否与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规章等有冲突,有冲突就是无效的,校规肯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记者调查———学校作法引发激烈争议

  针对这起典型案例,记者在对该校一些学生进行调查时发现,不少学生对“非法性行为”的提法多多少少都有些微词,诸如“听起来觉得很不舒服”、“能不能换个说法”等等。一些学生因此建议将其修改成“不文明”、“败坏校风”等其他让人能接受的词语。还有人直言不讳:拥抱、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拥抱、接吻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生认为,学校的做法是为了给学生营造一个更良好的学习环境,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就应该对严重影响学校形象、扰乱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处分,“我们是来读书的,不是来看少数人的不雅表演的”。

  柳斌和陈芳接下来的命运会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文/武法张学勇摄影/雷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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