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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对骂”致死,责任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1:24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黄颖鹤

  中年男子神秘死亡

  驮卢镇是江州区的一大古镇,它距离市区40多公里,因为镇子较大,经济相对发达,不管白天还是黑夜,赶圩和逛夜市的人们熙来攘往,热闹非凡,悠悠的左江水从镇子的中间
穿过,就像美丽的东方之珠,所以不少人都称它是江州区的“小香港”。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就在这座古老而纯朴的镇子上,最近却发生了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去年8月18日,天气异常炎热。虽然夜幕已降临多时,但劳作了一天的人们为了驱走夏日的炎热,还是三五成群地聚在小镇的街头,或小酌一杯,或斟上一杯热茶,悠闲地享受着丰收季节所带来的喜悦,谁也不忍离去,以免打破这幸福温馨的时刻。晚上8时30分左右,该镇的村民廖某的家中突然传来阵阵凄厉的哭泣声和呼救声,众人立即放下手中的茶杯,迅速赶到廖某的家中,人们发现在距离她家厨房一米远的地方,她的丈夫甘某正一动不动地仰倒在地上,廖某伏在丈夫的身上痛苦地呼唤着丈夫的名字,几个未谙世事的孩子也在旁边不知所措地恸哭,躺在地上的甘某目光呆滞,两脚僵直,众人立即七手八脚地上前又是压人中,又是按脚部,可他嘴唇只轻轻的抽搐了一下,便什么声音也没有,其状催人泪下,惨不忍睹。人们以最快的速度就近找来了医生,虽尽力抢救,终究回天无术,甘某的双眼瞳孔已经扩散,这个平时没发现有过什么大病的中年汉子,就这样不知不觉地离开了人世,人们无不为之感到惋惜和惊讶。

  据知情人透露,甘某夫妇与女邻居吴某素有积怨。平时常因两家之间的通道等问题发生口角,关系十分紧张。事发当天姓甘的夫妇请人来看日子准备筹建新房,由于人多嘴杂,下午6时许,有人告诉甘某夫妇说,近日吴某曾经对别人说准备与廖某大吵一场。甘某夫妇闻言十分气愤,当即在家中用污言秽语破口大骂吴某,听到骂声后的吴某也爆发出了隐藏在心底多日的怨气,她不甘示弱地跑到自家二楼的窗台,对准甘某的家,也用不堪入耳的语言攻击对方,双方互不避让,后在旁人的极力劝说下,僵持了半个多小时的对骂才宣告停止。随后甘某连晚饭也没吃,便到附近其胞弟的店铺看电视、聊天。这一点甘某的胞弟予以证实:“我哥刚刚才说肚子饿了回去吃晚饭的,从离开自己的店铺到昏迷前后不到一刻钟,谁知这一走就真的走了。”除了这些,甘某死前没有发生过什么事。那么甘某在与吴某对骂后死亡,是巧合还是另有其因呢?为了弄个水落石出,对甘某的死有个说法,他的亲属经商量,第二天还是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当地派出所立即会同镇政府司法所的同志前去处理,经多方调查核实,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同时认为:甘某的死不属于刑事案件。对此结论,争吵双方均没有任何异议。公安机关也觉得没必要对尸体进行解剖了。但甘某确确实实在与吴某争吵后于当晚死亡,至于因何种病变致死也无人知道。他的意外之死成了古镇里一个解不开的谜。

  民间调解:协议书成空白纸

  面对甘某无缘无故的离开,廖某和家人自然悲痛万分,他们一直认为甘某是被吴某辱骂后气死的。而对于甘某死前刚与之争吵的吴某来说,不知是属于同情还是为了息事宁人,她主动和廖某一家商量,请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同志主持调解双方的赔偿事宜。为了稳定双方的情绪,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两所的同志同意了他们的请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吴某五日内付给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2000元人民币;二、协议后,双方不能再以该事件为由挑起事端;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参加调解的两所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既然是在两所的主持下吴某与他们达成了补偿协议,廖某一家也就没再说什么,很快就签订了协议书。然而,吴某签订协议书不久,在别人闲言碎语的蛊惑下,她又后悔了,甘某的死与她何干?本来跟其对骂已受了一肚子的委屈,为何还白白倒贴人家2000元?她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于是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超过后,她竟然横下心反悔了,几个月过去了,她没有履行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协议书也就成了一张空白的纸。

  法槌落定:调解协议须履行

  人走了,协议也订了,吴某又拒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无疑给廖某一家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甘某的妻子廖某持着那张空白的协议书一纸将吴某告上了法庭。她认为,甘某的死使自己永远失去心爱的丈夫,所造成的痛苦深重而久远,同时也给子女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邻居吴某使用了极其恶毒的语言指名道姓地辱骂自己的丈夫,是使丈夫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后致死的根本原因,吴某主观上有杀人不用刀的动机,而且吴某在派出所和司法所同志的主持下与自己签订了协议书,承诺赔偿2000元死亡补偿费,但过后又拒不履行。故本人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对廖某的起诉,吴某自然当仁不让,她认为,当天她与甘某夫妇争吵是事实,但争吵过后,甘某便到其胞弟家看电视、聊天,昏倒死亡与争吵时间相隔三个多小时,他的死与自己的争吵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其死后跟廖某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对方亲属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协议,对廖某的要求不予赔偿,恳求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甘某之死,吴某是否承担责任,或者应当按何种方式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有其本身的说法。2004年7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在与吴某争吵后于当晚死亡是事实。因公安机关未对其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无法查清,因而无法确定甘某是否因为争吵引发身体病变而死亡。双方于2003年8月19日在公安机关及司法所的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存在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虽然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所达成的协议,但本案在公安机关及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达成的协议也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对于甘某的死亡是否因争吵引起,原、被告均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但双方放弃了权力,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廖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赔偿的数额应以协议书所确定的数目为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吴某赔偿廖某一方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80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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