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假证明,受害企业当然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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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1:56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南京某公司在追讨欠款时,突然发现对方的注册资金一下子从50万“缩水”成15万,经调查,银行方出具的一份存款证明起到了关键作用。近日,张家港某银行因出具虚假存款证明,被人告到了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司虚假注册
2001年,南京某公司与张家港一家玻璃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南京公司提供建筑用浮白玻璃。2002年7月,双方对账后发现,张家港公司共欠各类款项18.3万余元。正当南京公司向对方索要欠款时,玻璃公司已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欠款。见状,南京公司纳闷了:双方签订协议前已详细调查过对方的实力,玻璃公司由私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这与公司现状明显不符。 银行卷入纠纷 带着疑问,南京公司进行了调查。据悉,玻璃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5年国家规定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已经注册的公司进行重新审查,张家港某银行下属办事处为其出具了存款证明,证实该公司在银行共有存款52万元。之后,张家港审计师事务所根据这份证明出具验资报告,证实这一出资情况,该公司顺利通过了相关审查。但是,根据该银行的电脑明细账显示,玻璃公司在1995年最高的存款额仅为15万余元。得此重要证据,南京公司立刻将银行连同债务人一起告到了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出假证明担责 面对眼前的官司,玻璃公司态度明确,是欠了,但要钱没有。而银行则认为,他们出具验资报告前玻璃公司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公司法》实施而进行的重新注册。公司的资产状况并没有因为他们的验资报告发生改变,因此他们的过错行为与玻璃公司欠款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玻璃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依法应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清况下,公司出资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银行为该公司出具失实的资金到位证明,致其虚假注册,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在虚假证明即15万元与50万元差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索款不能的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两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法官点评 本案中,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直接帮助张家港公司虚假注册。而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作为一种公开信息,反映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其内容的失实,使得南京公司的依赖利益落空。银行的责任构成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理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