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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认定电影文学剧本《双芹岛》是个人独立创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2:59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李岱娜)林某将刘青地执笔创作的《双芹岛》手稿修改和更名为《浪冲岛收复战》,且收录在个人文集当中,从而引发著作权纠纷。究竟《双芹岛》属个人作品还是合作作品?10月1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双芹岛》系刘青地个人创作,由其享有著作权。判决被告林某、南澳县某文学艺术团体停止侵害,并分别向原告赔礼道歉以及销毁尚存的侵权作品《浪冲岛收复战》一书。

  1977年,刘青地执笔创作了以南澎岛战役为背景,反映了1952年国民党反动派侵占我南澎岛时,当地的渔民、民兵跟敌人展开生死斗争的故事的电影文学剧本《双芹岛》。期间,刘青地曾将原稿送与被告林某欣赏,但因故一直没有发表,直至2000年8月刘青地去世。今年1月,被告林某通过南澳县某文学艺术团体印行个人文集《浪冲岛收复战》,将《双芹岛》的个别内容作修改并改名为《浪冲岛收复战》收录其中。在该书的封面,除了书名,便是“林某等著”的作者署名及印行时间。同时,在这一剧本的末尾标注“与刘青地同志合作”和作品完成时间。接着,用一篇附言交代林某找出与刘青地合作的电影剧本并修整付梓及改名的过程。随后,林某将印刷好的一本赠予刘青地的妻子谢某。另外,林某还通过我市一家媒体对外宣称《浪冲岛收复战》是其新书。为此,作为刘青地的法定继承人,谢某以林某、南澳县某文学艺术团体侵犯刘青地的著作权为由,于今年4月27日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浪冲岛收复战》是林某在刘青地《双芹岛》手稿的基础上修改和更名形成的事实都认可。但《双芹岛》是否为刘青地与林某的合作作品则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要认定《双芹岛》是否为合作作品,应该看林某与刘青地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和行为。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谢某对《浪冲岛收复战》是被告林某在刘青地原未发表作品《双芹岛》的基础上作修改并改换名称而形成的事实进行了举证。但林某却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与刘青地有共同创作的合意,而且从《双芹岛》手稿看,上面只有刘青地的手迹,也无法证明双方有共同创作的行为。最终,市中院认定《双芹岛》系刘青地个人独立创作,其著作权属于刘青地。被告林某未经作者及其继承人许可,擅自修改该剧本内容和名称,并将上述作品以合作者的名义收入个人文集,侵犯了刘青地的作品修改权、完整权以及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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