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地点停车被窃物业有责任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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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4:59 浙江在线 | ||||||||
问:日前,早上我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所在地物业保安的要求,将自行车停在指定地点。中午下班去取车,发现车被窃。我与物业管理部门交涉过,他们说,业主未缴停车费,车辆被窃由业主自己负责。像这种事,提出赔偿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陈定波 答:来信提及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法律界及物业管理界人士,现将倾向性意见综合如下。
目前居民小区自行车停车模式大致有两种:一、业主自购自行车库,即开发商将建好的自行车库卖给业主,产权归业主所有;二、物业公司在地上(或地下)划出固定或不固定的泊位,让小区内居民停放自行车,除个别情况外,通常是免费的。而陈定波当属第二种模式。 根据现行法规,居民入住小区时应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有偿或无偿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范围内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包括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小区居民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将自行车停在指定位置上,这种行为本身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吻合,双方在法律责任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已形成。通俗地讲,就是我按你的要求停车,你就要看好我的车,不能说我按你的要求办了,后果你却不管。从陈定波来信反映的情况,存在着免费停车后发生的盗损案件将如何认定的问题,缴了物业管理费而在小区指定的地段停车,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是指车主遗失了车钥匙或停车卡之类的物品,致使物业管理人员无法判断是否车辆被盗开,物业管理公司即可免责,否则就不能免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楼欣建通讯员陈萌芽施国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