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命还是先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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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5: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康劲 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终于尘埃落定,经过10月22日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法,充分尊重和听取了民意,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将其立法理念进行了突出,进一步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新华社10月22日电)。
随着这部新法的出台,前段时间民间争议激烈的“机动车是否应负全责”,也终于得到了澄清,对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充分细化。可以说,这是一部善法,但百密之中仍有一疏。 北京“新交法”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张副主任表示,如此规定,其目的并不在于对司机进行处罚,而是提醒他们要强化证据意识。 把依法报案、保护现场的责任明确为机动车一方,这是正确的;但若过度拘泥于这一点,则有隐患。其一,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为了报案和保护现场,很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交通拥堵,这样的情况在实际中已屡屡发生;其二,在行人被撞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为了报案和保护现场,很可能会延误了受伤者的最佳抢救时间。 特别是第二种情况,更应该引起注意。大家知道,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机动车伤亡事件的赔偿,往往是亡者有价,赔偿款一次可谈妥,但是伤者无价,许多治疗是连续的,医疗费用的支出经常大于死亡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往往会选择“有价”,所以故意强调报案和保护现场,而拖延伤者的最佳抢救治疗时间。 “新交法”在强化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据责任的同时,显然对于道路交通的整体利益和伤者的“救命优先”原则并没有充分考虑,这是一种立法上的疏漏。堵塞这个漏洞,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只有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多种情况,才能够使法律更加趋向公平、合理。同时,在证据的认定上,也要尽快增加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含量,在“救命优先”和保障道路畅行的原则下,逐步淡化“现场保护”这种原始手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