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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要不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36 浙江在线

  [案例]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判决认为,因夫妻两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这笔款项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偿还。

  于友和江丽是一对夫妻,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1999年9月,江丽向于友借了5万元,同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此后,江丽又向于友借了30万元,并签订
协议,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江丽并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2003年,由于矛盾越来越多,两人决定离婚,但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上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婚后的共同财产35万元,江丽给付于友17.5万元。于友、江丽均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审法院:于友称此款系向他人借款,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视其为于友在与江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借款当属个人财产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个人财产,原审法院认定该款系共同财产显属不当,故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

  约定具有约束力

  办案法官:《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两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本期主持人 梁书斌 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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