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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例“夫债妻还”案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49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妻子须替夫还债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驳回戴某之妻邵某的上诉。这起兰州市首例“夫债妻还”案,引起了当地媒体的普遍关注和街人的议论。

  在兰州经商的戴某于2002年2月6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5.3万元做生意,双方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2002年7月6日还款。合同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戴某没有还款。2003年8月,张某以戴某违反合同、逾期不返还借款及利息,将戴某和他的妻子邵某告上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法院认为,戴某违反合同逾期不还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责任,邵某与戴某是夫妻关系,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一方借款的情况下,应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今年4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某夫妻共同返还张某人民币15.3万元并支付利息1.3万元。

  妻子邵某不服。原来,她和戴某1976年结婚,1992年戴某从部队转业后,不安心本职工作,中途离职,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01年5月戴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邵某和戴某长期各自独立生活。邵某对一审法院用推定的手段判决自己承担债务不服,她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由于戴某向张某借款时,邵某与戴某系合法夫妻,戴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又有明确约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妻子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郁军)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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