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 《破产法》草案受肯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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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1:03 法制日报 | ||||||||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赵磊、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许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企业将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今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
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草案的这一修改受到许多组成人员的高度评价。贾志杰委员表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企业破产法固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更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排除争议,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是立法过程中的很大突破。 周玉清等委员表示,职工的工资权益和担保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许多群众要靠工资维持生计,因此工资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担保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应该考虑到企业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所以把拖欠职工工资等放在第一顺序清偿是完全正确、必要的。 杨兴富委员说,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这些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虽然在讨论中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但是最后还是把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及补偿金的清偿作为第一项,既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些委员表示,草案在加大保护职工权益力度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保体制不健全,很多职工没有参加社保,或参加了却又欠缴统筹费,此外还有大量的农民工。因此建议对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职工的补偿金三项区分对待,即把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列在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列入此范围。 部分组成人员则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