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2:3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张旭东)根据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草案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专家认为,草案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