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爆炸事故责任人被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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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1:4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彬、实习生牛琳)昨日,省安监局向媒体通报了河北新光化工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有关人士称,这是一起有一定偶然性的责任事故。 2004年2月22日17时02分,位于易县境内的河北新光化工有限公司乳化炸药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2万元。(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据介绍,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建乳胶炸药生产线设备发生泄漏故障,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及现场人员操作上的不规范,使乳化器内乳胶基质未完全清洗干净,而现场人员误认为清洗干净了,让乳化器在存有残留乳胶基质的情况下运转。由于摩擦热升温,造成乳化器发生爆炸。乳化器爆炸后,通过刚性连接管道传爆使冷却器内乳胶基质发生爆炸,继而激起北门口处暂存的粉状乳化炸药爆炸。另外,新光化工有限公司在试生产阶段,对新设备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该公司(包括技术转让方)对职工培训不够等是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责任人处理意见 杨建伟、史建公司技术人员,对清洗乳化器及分析和排除事故时不规范,对发生爆炸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胡启远公司副总经理,新建乳化炸药生产技术总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罗家银2003年9月以后任公司顾问,在总经理外出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为部队退休干部,对其解除聘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赵元中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对有些生产环节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河北省民爆公司向其主管单位河北省物产集团写出深刻检查,并由集团在其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向上级主管部门省国资委写出深刻检查。 河北新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之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北新光化工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另外,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技术转让方———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省安监局已向国家安监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