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获自由火药商不要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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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5: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申诉三年判刑十年的“囚犯”宣告无罪 3年前,3名买卖黑火药用于生产的彭山县人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中两“买家”申诉成功被判无罪,另一“卖家”不服继续申诉。眉山中院日前自纠该案,宣告“卖家”无罪。
买卖黑火药3人各领10年刑 2001年2月,彭山县保胜乡人陈树根开办的采石场需爆破,遂在彭山县岐山乡万朝友家,先后以每千克8元的价格赊购黑火药36千克,用于采石场爆破后剩下的6千克全部储存在该采石场工人陈如家。当地警方于2001年6月11日,从陈如家搜缴黑火药6千克和砂枪一支。 2001年11月彭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树根、万朝友非法买卖黑火药36千克,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陈如非法储存黑火药,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火药枪1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3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中,陈如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买方宣告无罪卖方继续申诉 宣判后,万朝友、陈树根、陈如不服上诉。眉山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二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万朝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黑火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 陈树根因自己的采石场爆破所需购买爆炸物,陈如为生产所需的陈树根非法储存爆炸物和自己非法持有砂枪的事实清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故宣告陈树根、陈如无罪;维持对万朝友的判决。 万朝友认为,非法买卖,须是涉及买卖双方,为什么陈树根、陈如无罪,而自己有罪?“我也是为生产、生活所需买卖黑火药,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有‘悔改表现’,所以应适用该条款判决我无罪”,他同时提出,自己有《四川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店的营业执照,自己的经营是合法的,并非“非法买卖爆炸物”。“况且陈树根购买我的黑火药在案发前一分钱也未支付,并未从中获利。”万决定继续上诉。 无罪申诉人不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5月,省高院对万朝友一案的申诉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省高院指令眉山中院再审。10月14日,眉山中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宣告万朝友无罪。拿到判决书后,万朝友泪下沾襟:法律还了我清白,我知足了,我不打算申请国家赔偿。本报记者廖兴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