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保管费”失主该掏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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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5:56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海涛)拾得人该向失主收取多少“失物保管费”?失物归还收费会否助长敲诈勒索之风?失物有条件置留会否造成拾得人故意不还遗失物……遗失人领遗失物应付保管费的《物权法》,虽然正在审议当中,但获此消息的西安市民早已议论纷纷。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保管费。悬赏寻找失物的,在领取失物时应按照当初的承诺向拾得
市民马先生说,担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口角”官司,甚至会出现个别贪图便宜者,以各种借口置留失物的现象。另外,“拾得人没有保管好失物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也会令一些拾得人为省事或避免麻烦拾到东西不归还。 据悉,该规定中的“失物保管费”不只是针对个人,也同时包括保管失物的有关部门,也就是说,今后,保管失物的公安部门也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