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房办不下产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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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7:01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许红艺记者隋妍)一座“临建”房,签了两份买卖协议,牵动三人利益,最后,法院宣布:“临建”房没有合法“名分”,三人间的买卖协议无效。 张某有一处私产房,1999年4月,他将此房卖给李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某把房屋所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居民个人建造住宅许可证”交给李某。
李某购得此房后,没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02年8月将此房转卖给赵某,并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然而赵某购房后,到房产部门办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李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屋唯一合法的手续,是署名为张某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上标明,该建筑性质为“临建”,这种房屋“临时许可证不予发照,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规定,对临时建筑,登记机关应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因此,此房无法进行登记和取得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李某在张某处购房后,虽签了买卖协议,但不意味着他对此房有合法的所有权;同样,赵某对此房的所有权是否明知,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