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办结职务犯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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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8:03 潇湘晨报 | ||||||||
本报娄底讯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日前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时,对犯罪嫌疑人邹某作出拟不起诉决定,按照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10月20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随机抽取7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表决,7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据了解,此案是我省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首例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据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犯罪嫌疑人邹某系新化县某公司停薪留职人员。为承揽公路土石方工程和感谢某市公路局工程队长康某在承揽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邹某于2001年4月至2002年正月初,先后分5次送给康某现金共计2.7万元。新化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拟对邹某不起诉,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给新化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10月20日上午8时,由新化县检察院随机抽取的7名人民监督员早早赶赴该院履行职责。他们首先推举其中一位名叫邹秉卿的监督员作为本次监督的主持人,然后由新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等情况。人民监督员详细询问了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最后,7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邹某行贿一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办案程序合法,同意该院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胡志泽阳姝 佳 欢 张在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