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恶棍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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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8:10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 栾磊)将同事打伤住院,后嫌对方住院费用过高,将同事及其母亲捅死,庭审时又咆哮公堂、辱骂法官(本报曾经报道)。今天,“5·15”杀人案肇事者赵景春被市中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258172元。 今天下午,赵景春在大山法庭接受审判。被带上法庭之前,他坐在等待室里显得很平静,记者跟他谈话,他皱着眉头一声不吭。刚被带上法庭,他又朝法官骂骂咧咧,但从法官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3日13时许,城阳某公司员工赵景春,因琐事将同事蔺某打伤住院治疗。赵景春认为蔺某住院费用太高,竟然产生杀人恶念。 5月15日14时许,赵景春携刀来到蔺某病房,在有13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蔺某及其母亲捅死。赵景春在逃跑途中被110民警抓获。 10月11日案件开庭审理时,赵景春多次掀翻桌子,大声辱骂法官,抽出椅子朝后扔打,并企图抢夺法警手中的电警棍。当公诉人让其指认凶器时,他又企图挣脱束缚抢夺刀子,被法警按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景春持刀连续杀害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严惩。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赵景春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赵景春在杀人时存在精神障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故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但根据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景春无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作案时完全有行为控制能力。并且,被告人赵景春在庭审时拒不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所以不采纳辩护律师的从轻处罚理由。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原告人在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和有证据支持的部分,判决赵景春赔偿258172元。 赵景春当庭未表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