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也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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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3:01 汉网 | ||||||||
江夏区一小学学生在课间玩耍时被同班同学误伤眼睛。近日江夏区法院做出判决:伤人学生赔偿受害学生2.6万元,所在学校赔偿1.7万元。 今年5月27日下午3时,一年级学生李某和王某一起在操场上玩耍,王某上厕所时拾到一支圆珠笔,后躲在厕所旁,待李某上完厕所出来时,王某想吓唬李某,一不小心将圆珠笔芯戳进了李某左眼内。学校得知后当即将李某送往医院,后又转至省属某大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除王某对其过失行为依法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外,校方对其学生李某在规定托管时间内遭受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理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杨佳峰 通讯员林静寂 陈芳)(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