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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职工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2: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沧州电(记者李家伟) 6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化建”)的职工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6名职工在起诉书中说,他们分别与十三化建签订劳动合同,均是该公司所属的一分公司工人。自1999年后,公司安排这6名职工待岗,2003年8月,公司解除了与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6名职工认为这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后6名职工对裁决不服,便起诉该
公司要求给付待岗生活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退还住房公积金。

  十三化建辩称,公司与6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这6名职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这6名职工自身过错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后判定十三化建分别一次性支付6名职工数额不等的待岗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要求退还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60元,其他费用1280元,合计3840元,由被告承担。

  目前,十三化建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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