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修水管栽下梯子,法院:帮忙行为受益者应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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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24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陆大金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一居民应朋友之邀,到一住户家帮忙,可却在帮忙过程中跌伤。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该居民将其朋友及接受帮忙的住户告上法院,索赔9.6万余元。日前,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帮忙的居民获赔5.3万余元。 今年39岁的许某家住六合区,他诉称,今年5月14日中午,他的朋友顾某应居民张某要
一起到张家后,顾某架好梯子。许某随即登梯,查看水管脱落原因。登梯途中,许某一脚踩空坠地,跌破脾脏。医院对其做了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许某伤残程度为7级。住院期间,许某花了2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许某多次找到张某夫妇、顾某,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没有结果。今年7月,许某将张某夫妇、顾某诉到六合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万余元。 庭审中,顾某辩称,许某是给张家帮忙的,出了问题应由张家负责。许某到法院起诉他没有道理。张某夫妇辩称,他们与许某互不相识,也没请他帮忙。许某主动来帮忙,他们很感激,但出事后要他们赔偿这么多钱,他们难以接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虽然未直接请许某帮忙,但许某随顾某前往帮忙,张某夫妇就是许某帮忙行为的受益者。顾某虽是帮忙中介,但许答应帮张某夫妇的忙,完全是看在他这个朋友的份上,才作出这种公益性的帮忙行为的。因此,虽然张某夫妇是最终的受益者,但在整个过程中,顾某也是被帮忙者。因此,顾某、张某夫妇对许某都负有赔偿义务。法院据此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判令张某夫妇、顾某分别赔偿许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和2.4万余元。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