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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司机投放燃烧装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2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吕蔚 通讯员 白剑)公司专职司机因内部矛盾心生不满,竟自制了定时燃烧装置,想报复单位领导和同事。最终,这个燃烧弹发生了燃烧。日前,白下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今年8月10日中午,本市某公司驾驶员陶某到停车场准备出车,当他打开单位的丰田面包车发现车内前段部分撒满了汽油。他开始以为是汽车油管爆裂,就打电话喊来两个修理工
。结果,修理工在副驾驶靠后背的插袋里发现一个可疑塑料袋。仔细看时塑料袋内居然是个土制的可能立即引起燃烧的装置,他们当即将此物扔到旁边的草丛内,这个装置立即烧了起来。随即,陶某打电话报警。民警经勘验,认定燃烧物是一种土制的定时燃烧装置。

  经警方全面调查,此时,该单位司机张某进入了警方视线。今年44岁的张某老家徐州,和陶某是同事,都是该单位的专职司机。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张某先说,他一直看不惯单位某些同事的做法。因单位对修车没有具体的规定,这让一些同事有了可趁之机,虚报修车费用,从中赚些小钱。说完这些,张某交代了全部犯罪经过。

  8月9日上午,张某突发奇想,想把车子弄坏,看看高额的维修费有没有人过问。当晚10点,他在自家阳台上用“土办法”组装了一个电子点火装置。第二天上午10点,他上了单位停车场里的丰田汽车,把保险丝盒子打开,往油箱里倒了一瓶矿泉水,想让车子发动不起来。

  结果张某忽然觉得,这样做不解气。于是他从自己的助力车油箱里抽出汽油,倒在丰田车的方向盘上。剩下来的汽油倒在一个塑料袋里,并在塑料袋里安装了电子点火装置。随后,张某把这个“燃烧弹”放在了车上。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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