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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旁证锁定事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51 解放日报

  产权纠纷

  今年3月9日,年逾古稀的蓝老太将女儿黄英告上法庭。老人称:自己从外埠老家来沪,2002年9月,她与大女儿黄萍、小女儿黄英每人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因房贷年龄限制在70岁以下、且凭外地户口买房首付金额高于本地户口,于是她和小女儿约定,由自己出钱购买房产,以小女儿名义办理房产证与贷款手续,双方还立下字据:房屋产权仍归蓝老太。入住后
,老人提出一次性还清贷款,并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拒绝。无奈,蓝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产判归自己。

  锁定证据

  主审法官周向东查看卷宗发现:蓝老太主张产权的唯一证据就是那张字据。但房产证上登记的却是小女儿的名字。更何况,字据上写的楼号也有误差。

  与此同时,一份份旁证也摆上了法官的案头:2002年9月,蓝老太从老家银行支取存款人民币1.3万元;同年9月,蓝老太向房产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同年11月,大女儿黄萍委托装潢公司为争议房屋进行装修及验收;争议房屋的相关合同、住房贷款申请表、相关费用的发票等均在蓝老太处;物业管理费及一次性维修基金等款项均由蓝老太交纳;专用于归还争议房屋贷款的储蓄卡在蓝老太处;去年4月,蓝老太将老家住房转让给了另一女儿黄琼;今年3月,黄英将储蓄卡挂失,并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余额。

  旁证之下,蓝老太的一纸孤证变得明朗起来:如果争议房屋不是蓝老太的,她为何要转让老家房屋?如果争议房屋是黄英购买的,同在一个银行有两套房屋的贷款,她为何要分立两张还贷储蓄卡,并把其中一张交给蓝老太?如果争议房屋是黄英所买,为何以黄萍名义委托装修?

  庭审质证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汇集在所立字据及争议房屋谁付款的问题上。蓝老太表示:字据上的楼号误差,纯系笔误。黄英反驳:字据中所指的房屋,蓝老太因朝向不好而没有买成。因此,字据上写的楼号并非对争议房屋的约定。蓝老太指出:除今年3月黄英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余额人民币10多万元外,其余房款均由她支付。黄英认为:因自己工作繁忙,首期购房款及以后陆续还贷都是自己委托蓝老太支付的。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综合所有证据及双方陈述,法院认为:蓝老太有购买争议房屋的意向、购买的过程、装修及实际入住的经过。在确认字据上所指房屋为争议房屋的前提下,有理由相信首期购房款及争议房屋的贷款均由蓝老太支付。黄英认为房款全由自己支付没有事实根据。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争议房屋产权确系蓝老太所有。本报通讯员青文本报记者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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