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法官粗暴执行致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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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5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宋旋平)戴行鼎诬告执行法官粗暴执行,致其左腿部骨折。法院通过科学鉴定,识破了戴的谎言。昨天,松江区法院对其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因合同纠纷,上海弘鼎实业有限公司被诉至法院。2002年5月,松江区法院依法判令“弘鼎”公司偿付原告2.4万余元。由于“弘鼎”公司未自觉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即送达执行通知,但“弘鼎”公司仍未在期限内履行。
2002年12月17日,法院依法对“弘鼎”公司法人代表戴行鼎实施司法拘留15天,并于当天到戴行鼎家中实施拘留措施。当法官准备给他戴手铐时,戴突然坐在地上,称其左腿疼痛。到法院后,戴称:前几天他与一个骑车人相撞。经诊断,戴左腿部骨折。法院即决定,对戴行鼎暂缓实施司法拘留。 去年12月,戴行鼎向松江区法院监察室举报,控告执行法官在一年前对他实施司法拘留过程中,用粗暴手段致其左腿部骨折。 今年6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戴行鼎2002年12月17日的拍片显示,骨折形成时间约在2002年12月17日之前2周至2个月内,而非2002年12月17日形成的新鲜骨折。在鉴定结论面前,戴行鼎无可辩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