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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置若罔闻——— “谢厂长”欠债不还拘半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56 无锡日报

  本报讯 25日,崇安区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东亭长大厦防腐材料厂厂长谢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

  该材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谢某系该企业业主及法定代表人。

  1999年4月16日,材料厂和农行东亭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材料厂向农行贷款
45000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4月16日至1999年9月30日,月息6.12‰。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材料厂未能按约还本付息。2001年12月和次年9月,银行向材料厂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对方仍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

  今年6月16日,农行无锡分行向崇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材料厂和谢某两被告还本付息。8月16日,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要求违约的材料厂还款。但两被告既未上诉,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9月,崇安法院根据无锡农行的执行申请,依法向材料厂和谢某送达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既不如期按实申报财产,又仍然没有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崇安法院对谢某实施了司法拘留。(游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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