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投资者持辽宁发票将受到法律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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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06 巷报 | ||||||||
吉林省投资者却持辽宁发票 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巷报讯 (记者 红波)昨日,记者发现,到“万里大造林”吉林省分公司要求退地还款的吉林省投资者中,有许多人拿着万里大造林公司开具的辽宁省发票。在这些发票上,盖着辽宁省财政厅的章,而这些投资者购买的林地都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此前,记者10月21日在税务机关采访时,长春市朝阳区地税局稽查管理科科长王长春说:“2004年2月27日,内蒙古万里大造林集团吉林省分公司在朝阳区地税局进行了税务登记,但并没有向税务机关上缴任何税金。目前,税务机关还不清楚该公司到底有没有经济上的业务往来。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已经在吉林省设立了分公司,该公司开具给吉林省投资者的发票只能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发票。其他任何省份的税务发票都绝对不允许使用。对于使用外省税务发票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将根据税金数目和具体情节依法给予制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