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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儿是否构成拐卖 法律界看法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51 燕赵晚报

  父亲卖儿是否构成拐卖

  警方认为构不成刑事犯罪,只能没收所得赃款法律界对此也看法不一

  本报讯昨日,本报以《父亲卖亲儿毁掉三口家》为题,对云南籍男子李龙贵为钱卖掉亲生儿的事件进行了报道。因案件遭遇法律空白,警方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对此也是
说法不一,引发观点碰撞。

  昨日,通过警方讯问,李龙贵回云南老家后,用其卖儿所得的13000元为弟弟治病、盖房,已经花费了大部分。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将对这些赃款予以没收。

  另据警方介绍,由于此案件比较特殊,对于疑犯的处理,他们在咨询了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后,认为李龙贵的行为虽然恶劣,被舆论道德所谴责,但其行为不属于拐卖、拐骗妇女、儿童,构不成刑事犯罪,处理时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警方表示,对李龙贵只能没收所得赃款,然后释放。

  李龙贵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此案件在法律界也看法不一。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程翠双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尽其抚养义务,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构成了违法行为。但从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看,李龙贵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其行为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

  北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全印律师则认为,李龙贵的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体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应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说李龙贵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该事务所的王秀全律师认为,李龙贵的行为构成了遗弃罪。按照法律规定,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李龙贵对其儿子负有抚养义务,但其拒绝抚养,这构成了遗弃罪。

  新闻链接卖掉亲生儿被判刑

  为了赚钱,在辛集打工的一对四川籍夫妻先后以2300元和8800元,将自己的两个亲生骨肉卖与他人。2003年8月13日,辛集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妻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人犯罪所得11100元赃款予以追缴。

  该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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