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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他人私房能否有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2:0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30年前,张某被政府安排在惠民桥某处住宅居住。30年来,她一直和儿女居住并交纳租赁费用。1999年,该房屋的产权人回到南京,向张某一家提出房屋返还,但张某并不同意,双方诉至法庭。法院调查后考虑到张某一家具体经济情况,希望他们一家能够在5年内找到新的居住地。近日,法院再次向张某一家发出执行令,要求他们必须在近期搬离现在的住宅。昨天下午,张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张某问:自己在原住处住了那么多年现在要搬离,政府是否应给自己经济补偿?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答:该处住房原本是产权人的私房,后产权人离开中国,该处房屋被国家征用并发放给个人居住,但并不意味着产权人丧失了该处房屋的产权。现在产权人主张房屋返还,并且也给了张某一家5年的过渡期,她应该从该房屋处搬离,将房屋返还给产权人,政府没有义务给予经济补偿。

  张某经工作人员耐心劝解后对国家政策表示理解,表示近期将会搬出原宅。实习记者叶子青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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