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要改离婚协议被丈夫索取3万元更改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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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2:41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为了能与丈夫离婚,周女士(化名)答应丈夫要求签了个协议,约定自己出钱买的房子归其所有,但离婚后要经丈夫同意才可转让,妻子签完协议后了悔,觉得离婚后,房子又不能归自己支配,想找丈夫更改,却被丈夫索取3万元更改费。针对此事,律师认为,这样的协议本身是无效的,周女士不必担心。 家住白云区的周女士昨天上午向记者倾诉了一件烦心事儿,她与丈夫结婚十多年,
昨天记者看到了该协议复印件的内容,上面大概内容是,“周某所购楼房归其所有,但非经刘某同意(丈夫化名)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死后楼房归儿子所有”,协议签了之后,周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儿,钱是她出的,若离婚后她与男友将楼房供下来,丈夫也没出一分钱,到时房子的处置还要经过丈夫同意,岂不是很不公平,于是,她向丈夫摆明理由,删除协议前半部分条款,刘某却提出,更改协议可以,但要交3万元更改费。 律师说法 那么,这样的夫妻协议有无效力,周女士应该怎么办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他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从离婚开始,协议生效,但离婚协议只能就是否离婚、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对于财产已经归一方所有后的财产的支配权,作出约定是没有效力的,从该协议的内容上看,丈夫刘某既然已经认可房屋为周女士所有,那么就没有权利再去要求支配将来属于周女士的东西,同时周女士也可再立遗嘱等,更改离世后房子的归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