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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造成“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5: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关于“乙肝歧视”造成的不公平,我们已无需再举什么案例了。我们在痛恨“乙肝歧视”的同时,必须反思“乙肝歧视”的成因,究竟是谁造成谈“乙肝”色变的社会气氛?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罪魁祸首”:

  一是不负责任的医疗广告。在广播电视和电视中,医疗广告可谓是铺天盖地,其中尤以治疗乙肝的医疗广告为甚。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医疗机构,一方面以所谓“秘方”“验方”或“特殊疗法”漫无边际地夸大自己治疗乙肝的效果,另一方面为了“逼迫”患者尽快就医而片面夸大乙肝的危害,不分轻重不分类型地夸大它的传染性,恶意渲染它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潜在危害。有的乙肝广告长篇大论,简直就变成了“乙肝课堂”,让人担忧的是在“讲课”中并不是全面客观地介绍乙肝预防和治疗的知识,而是夸大其词,误导患者和公众。

  二是公众对乙肝知识的缺乏和一知半解。科学表明,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为医源性传播和性接触。新生儿和婴儿最易感染乙肝病毒,而大部分成年人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免疫力将病毒拒之体外,感染几率仅为2%。对此一些国内知名肝病专家也在不同场合不断宣传和澄清,但收效甚微。

  三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表述的含混性造成的理解误差。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第1款对体检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身体健康”,第2款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则没有无明确的规定。而正是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说法,才使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态度进行理解和表述。

  正是乙肝传播常识的缺失和法规的弹性规定,让乙肝患者遭遇了极大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他们的就业、工作的权利被限制和被剥夺上,而且也还挫伤他们的心理。而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更为长久。要想彻底解决“乙肝歧视”,则不可能不直面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任何想迈过这三个问题去解决“乙肝歧视”的,都无异于爬到树巅上去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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