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献了血 该知道的应知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6:54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邓小姐再次从广州打来电话,说她于2002年6月和2003年10月先后在成都无偿献血,两次均为200毫升。昨日,当她再次向广州市血液中心说明自己的情况后,该中心的答复仍旧是不能退费,其输血费可回成都报销,而收取3倍的用血互助金则分文不退。昨日,成都市血液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广州方面应该退还邓小姐的用血互助金,同时,邓小姐
昨日,家住土桥镇的杨先生在电话中说,他曾义务献血3次,他一直以为“无偿献血证”应该是全国通用的,因此从未想过今后异地用血还要花高价。成都京达有限公司的职员张挺国来电说,他们单位的同事都曾无偿献血,大家都觉得献血对家人和自己将来用血都有好处。他对在异地用血要支付用血互助金且这部分钱无法报销十分不解。某大学的牟小姐说,采血部门今后应该将异地用血要交用血互助金的情况告诉无偿献血者,否则就忽视了人们的知情权。虽然邓小姐出现了这样的遭遇,但她表示还要继续献血。 链接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已在本市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 ㈠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 ㈡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㈢累计献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已在本市献血的公民,其家庭成员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家庭成员免费享用的血量,应在其享用的用血量中扣除,超出等量用血量的部分只承担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献血者在本市或外地临床用血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到采供血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献血者家庭成员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凭献血者《无偿献血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采供血机构办理退费手续。本报记者李斌摄影陶志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