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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办案责任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7:2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陈武)《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该《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出现查办案件工作不力,对上级交办案件久拖不办,对控告、检举和申诉不认真查处等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工作职责,加强案件检查工作,促进下级机关更好地履行办案职能
,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的该《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出现十三种违反办案职责、程序、纪律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主要领导对办案工作不研究、不过问,分管领导不督办、不落实,导致单位或部门办案工作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违纪违法案件多次发生,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不说明理由超时限,办理后被上级机关发现明显错误并纠正的;对控告、检举和申诉不认真登记,造成案件线索遗失和未及时查处的;按规定应受理、立案的案件,不受理、不立案的;按规定应受理而未受理,造成举报人越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查实的;重大案件瞒案不报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举报线索查否,举报人继续就同一问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查实的;对重大疑难案件拖延不办或查办不力,又不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并研究解决办法的;对案件线索不认真调查、对违纪违法人员不按党内法规认真处理,明显畸轻畸重或不按时履行处分手续的;管辖范围内两年中发案两次以上并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实,而该下级机关连续两年无自办案件的;对转下级办理的案件线索,不过问、不指导、不督办,导致问题查否,后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的;对下级上报的案件办理情况不认真审核把关,被上级机关复核并认定是错案的及其他等。

  《办法》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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