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员汽车站被轧伤赢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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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7:51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夏法 记者 帅勇)送货员到汽车站送货时被汽车轧伤,肇事司机则驾车逃逸。无奈,这名送货员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8万余元。昨天上午,下关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今年52岁的周某是苏北沭阳人。去年7月,周某来到南京某数码图片公司做临时工,主要任务是到汽车站将图片委托长途车司机送往外地。今年5月12日下午,周某像往常一样,
周某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其后脑出血,右腿后腱受伤,住院治疗57天后,共花去医疗费3.2万余元。由于肇事司机一直未被抓获,周某认为,作为汽车站的管理方,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在与对方交涉未果后,周某将客运总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昨天上午9时,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经营者是否对其全部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激辩。 周某认为,事发地点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被告理应承担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从去年7月起,周某就一直进入被告的经营场所从事货物发运工作,而被告方并没有阻止,同时也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正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才造成周某被轧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周某没有购票进站,并未与自己订立旅客运输的法律关系。而且汽车站的停车区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对此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周某受伤的地点是在车辆的行使道上,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肇事司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运公司从事交通营运工作属于危险行业,应该加强管理,而周某在无人制止的情况下,在交通要道上发生事故,被告没有尽到安全告知责任,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及时处理,导致无法确认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周某并非被告的服务对象,而是由于自身的经营活动,前往交通要道上等人,自身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周某支付医疗费等共2.6万元。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