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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打官司为什么很难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7:5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医患纠纷,从患方胜诉率平均达80%,到医院胜诉率急升至80%,这个巨大的落差仅仅用了两年时间。

  “这是因为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鉴定结论在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昨对记者说。

  医疗鉴定报告成了废纸

  最近5年来打了180多起医患纠纷官司的王金宝律师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后期,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这种由老子(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儿子(医院),参加鉴定的医务人员你我相互鉴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鉴定机制,运作了一段时间后,公信力遭到普遍质疑。医疗鉴定机构被认为是在搞行业保护,本位主义。

  2000年10月,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医疗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后,形成的纪要指出,医疗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争议的依据,而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依据。对起诉到法院的医患纠纷的处理,还要依医院对患方是否构成侵权来审查。王金宝解释说,法院要审查的是,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方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医院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该纪要,法医学鉴定在医患纠纷官司中唱起了主角。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鉴定关注的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不鉴定事故责任。实际上,纪要下发后,医疗鉴定结论报告就成了张废纸。此后,绝大多数患方拿着法医学鉴定结论打赢了官司。

  医疗鉴定又回到了老路上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王金宝说,这部《条例》较之《办法》有相当大的改进,一开始是被看作患方的福音的。

  但他说,“法规的制定是一码事,到了执行又成了另一码事。”他介绍说,从鉴定角度看,鉴定专家组由随机抽取的7人或是9人组成,有临床医师,也有法医。但由于临床医师不懂法,常常弄不清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法,因此对违法行为与患方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能否形成因果关系,无法判断;而法医只能确定死因和伤残等级,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好“插嘴”;另外,还有一个普遍现象是,鉴定专家组往往对医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因此得出的结论常常以偏概全。甚至,有的鉴定结论还会把责任事故和事故等级刻意降低。

  王金宝说,如此鉴定等于又回到了老路上。“裁判员”是鉴定专家组的医师,“运动员”也是医生,等有一天鉴定人换成了曾当过“运动员”的医生,去鉴定曾是“裁判员”的医师的医疗行为,这种角色互换带来的后果不难想象。行业保护、本位主义等症结还是没得到根治。

  医疗鉴定又出了问题,法院又做了什么呢?王金宝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初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组织鉴定。王金宝说,这就形成了这样的格局,医疗纠纷需要鉴定,但一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论是定案的关键依据。这就导致患方打官司败诉率直线上升。

  患方可以人身损害起诉医院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成了医患纠纷官司定案的关键证据,使得患方怨声载道。那么,有没有其他途径解决医患双方尖锐的矛盾?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曾指出,如果医疗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方手中又有证据能证明医方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或按当事人意愿委托法医学鉴定,然后按《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医患争议。

  王金宝解释说,其实,患者在医院受到损害,可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院解决问题,也可按《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争议。目前本省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惯用的方法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定案时就起了关键作用。但如果采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寻求法医学鉴定,也许对患方来说不啻是个福音。

  据介绍,目前,安徽省高级法院已制定出关于医患纠纷处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患方可以医疗纠纷起诉医院,也可以人身损害起诉医院。而最高法院目前也在调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拟拿出相应措施。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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