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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水工高处坠下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3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做工时不慎从7米多的高处坠下身受重伤,发包方以与承包方有约定为由不愿承担责任,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承包方也不愿承担医疗费,无奈的泥水工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工程发包方、承包方的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

  记者昨日从岳麓区法院获悉,目前法院已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记者从原告张某的诉状中了解到,2003年7月18日,第二被告金湘建筑公司请他去第一被告长沙某化工企业做泥水工
,维修车间屋面,不料飞来横祸,他不慎从7米多的高处坠下身受重伤,后经治疗仍留下伤残,经市中院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他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支付医药费一事,而两被告却互相推诿,使其在医院的治疗费用时断时续,被迫于当年8月28日出院。他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元。

  长沙某化工企业则辩称,原告张某与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公司只与金湘建筑公司岳华工程处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续签,但双方一直按照合同书上的约定条款,进行工程结算,合同书上还严格地规定金湘建筑公司应按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安全事故与本化工企业无关,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金湘建筑公司未予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华工程处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因岳华工程处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该工程处是第二被告金湘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岳华工程处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均由第二被告赔偿。第一被告与岳华工程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上约定,岳华工程处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被告不负任何责任,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所请求的内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身体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金湘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2.5万余元。

  作者:金雄伟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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