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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误区导致失业人员住院费用难“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5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黄礼敬记者蔡晓芳)根据相关政策,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比例“报销”。但记者昨天从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获悉,部分失业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致使自付费用增多,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根据《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2
%核报,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据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主任张士凯介绍,今年失业人员“报销”住院费用,有三个条件常常被忽视,导致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法“报销”。

  首先,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必须是“在领失业金”状态,失业人员因未申领、重新就业、退休、领取期满等原因而处于“非领取状态”的,则无法申请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为此,劳动部门提醒,目前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制度,未按时办理申领手续者,包括医疗费“报销”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暂停享受。今年以来,因未办申领手续,导致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案例已有近48起。

  案例:郭女士,2002年8月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2004年4月未作申领,致使2004年5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而无法报销。

  其次,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今年以来,因未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而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案例有26起。

  案例:李先生,2003年1月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2003年5月骑车时不慎摔倒,右下肢骨折,到浦口区的“张接骨医院”住院医疗。因“张接骨医院”为南京市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故住院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第三个容易被忽视的条件是,失业人员“报销”的住院费用必须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医保范围外的用药一律不予报销。而今年以来,发生医保范围外用药已有43万元,主要集中在一些进口药和特殊检查项目。

  案例:王女士,因“乳腺癌”分别于2004年4月与2004年8月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73359.40元,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29425.14元,比例为40.11%;第二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31325.70元,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10078.87元,比例为32.17%,两次费用中分别有59.89%和67.83%无法计入报销范围。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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