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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妻命丧顺风车谁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3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律师视点:妻子卿莉到南京办完事情后,经朋友介绍坐上了陈惠明租来的车回张家港。但车子在半途中突然出现爆胎意外,撞向高速公路护栏,造成卿莉当场死亡。事后,卿莉丈夫和家人强忍悲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车司机陈惠明对卿莉的死亡负责。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陈惠明没有过错,但对此意外承担40%的责任。卿莉家人不服,到南京聘请江苏省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陈议律师在上诉状中认为:陈惠明应该负全责。(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命丧顺风车

  卿莉的丈夫赵建明告诉记者,去年11月13日,卿莉到南京参加完商业活动后,经朋友介绍,坐上了陈惠明回张家港的顺风车。该车是由陈惠明从租赁公司租借而来。车子到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时,左后胎突然爆裂,车子失控后撞上右侧护栏,导致卿莉当场死亡。陈惠明在这过程中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镇江市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出了分析,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为车辆轮胎爆裂引发的意外事故。经查,陈惠明中午曾在南京饮用了一瓶啤酒,并持实习期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高速公路,违反了相关规定。

  “司机没错但需赔偿”

  赵建明得知这些情况后,认为陈惠明酒后驾车,而且没有足够经验,在车胎爆裂时陈惠明没能作出正确处理,因此赵认为陈惠明应当为亡妻负责。但陈惠明认为,车子爆胎是意外,属于不可抗力,不该由他负责。

  一审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卿莉同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双方并未发生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死者卿莉无偿搭乘被告驾驶的汽车时受到损害,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但虽然是无偿搭乘,被告仍然负有保障原告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只能局限于被告主观上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车轮爆胎,是轮胎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既非人的行为所派生,又不是人的意志所左右,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所以对于卿莉的死亡,被告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死者卿莉无偿搭乘被告驾驶的汽车,是当然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自己主要的损失,被告虽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其作为车子的运行支配者,也属于受益人,应当适当分担卿莉死亡后产生的损失。

  法院在今年6月最终判决被告承担40%的责任。

  “物件侵权”还是“不可抗力”?

  赵建明对该判决表示不服,立即到南京,聘请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提起了上诉。陈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应该是一起物件侵权案,而不是不可抗力。陈律师说,一审认定“因车辆左后轮爆裂到方向失控后撞上右侧护栏,造成车内卿莉当场死亡”,这就是说,车辆轮胎的所有人——租赁公司,或管理人陈惠明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车轮有问题的车子从租赁公司到了陈惠明手里,从而产生恶果。所以这是一起典型的物件侵权案,应该由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金陵晚报将继续予以关注。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实习生 张海霞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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