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客车遇车祸孕妇坠胎获3000元精神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33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许五汉)孕妇吴丽南在乘坐客运车时遇交通事故,吴受伤在抢救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影响胎儿生长而被迫引产。吴出院后,向客车司机索赔2万元精神补偿费。26日,云梦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客运车司机袁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今年6月30日,被告人袁某驾驶客运车从应城驶往孝感,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客车乘客中的原告吴丽南等十余人受伤。经云梦县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袁某与货车司机负同
吴丽南在此事故中受重伤,在医院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因吴某怀有身孕,手术所用的麻醉药对胎儿造成影响,不得不进行流产。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客运车受伤,救治中用药对胎儿造成影响,原告为了优生优育选择药流是一种必然,因交通事故实际上给吴某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精神上的痛苦,诉请赔偿抚慰金应予支持,但诉请标准过高。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