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8.1万存款被前夫冒领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3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提示]8.1万元被冒领

  2002年9月中旬,家住溧水的张巧娣突然发现自己存在银行的8.1万元不见了。经调查,她吃惊地发现这笔钱是被人冒领的,冒领人不仅以她名义开了户、取了钱、还销了户。而这一切都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完成的。为了证明该银行操作有问题,她特意请律师进行了暗访,之后一举将银行告到了法院。

  [律师出击]巧走“三着棋”

  张巧娣找到了佘怡静律师,在听取情况和阅读相关材料后,佘律师颇费心机地安排了“三着棋”,并全程进行了录音。

  第一着棋,2002年12月,佘律师来到该行甲储蓄所要求存款1500元,业务员没要求其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就给了存款单。见状,佘律师随口问了句“你们这个是不是不要求存款人出示身份证件,只要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存款了。”业务员点头示可。手续办妥后,将存折给了佘律师。

  第二着棋,隔了几天,佘律师的家属郭先生又来该所,为佘律师的母亲代为存款。业务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郭先生声称没带,业务员询问其是否知道身份证号码,郭先生回答知道后,该所为其办理了存款业务。

  第三着棋,2003年2月,佘律师又安排张巧娣为其未成年的女儿刘小红开户存款。该行在没有见到户口簿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存款。

  律师暗访的情况更加坚定了张巧娣的想法,为此她多次找银行方交涉,但对方的态度总是不闻不问。于是,她将银行给告了。

  [庭审直击]冒领人是谁?

  张巧娣:我是你们的长期客户,几年来一直有业务往来。2002年8月26日,我在你们下设的乙储蓄所开了个账户,准备存入8.1万元。两天后,有人用我的名字重新开了个账户,并于2002年9月8日骗存了我的8.1万元。当天,此人在未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顺利取走了该款。

  银行: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2年8月26日,张巧娣与刘小强一同到我行下设的甲储蓄所,张以个人名义开了个户头(A账户)。2002年8月28日,刘小强携张巧娣身份证来我行甲储蓄所,以张巧娣名义新开户(B账户)。2002年9月8日上午,刘小强到我行甲储蓄所将8.1万元存入该户头,同天,刘小强又将该存折销户,将8.1万元转入自己名下的另一个户头中。

  张巧娣:你们的操作不仅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还有违银行关于大额取现的规定。正是因为你们的再三违法违规行为,给人钻了空子,让人冒领了我的8.1万元。

  银行:储蓄所以张巧娣名义开的B账户及在其账上存入的8.1万元,都是刘小强一人以代理人身份,并持被代理人张巧娣身份证开立存入的,且用同样的方式销户,这一行为没有违规。你口口声声称被他人冒领了,这个“他人”叫刘小强,其实就是你的前夫。考虑到你们的特殊关系,很有可能是你主动将自己账户上的8万元给刘小强,后又称找不到刘小强转而向银行追索所谓的损失,显然是有准备的讹诈银行。

  记者目击:张巧娣隐瞒了冒领者的身份,这个事实一被银行揭露,旁听席立即有了声音。“是她前夫哦,会不会有什么内情啊?”就在众人将怀疑的目光投向张巧娣时,银行出具的一份证据再次引起众人注意。

  银行作假证?

  张巧娣:我向法庭提交一些证据,其中包括储蓄开户凭条、存款凭条的复印件,还有取款凭条及凭条背面复印件,该复印件背面根本没有“刘小强身份证”及身份证号码记载。根据有关规定,代理大额取款需同时递交户主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应在取款凭条背后注明相关资料,并交由代理人审查、签名。但我们这份取款单后面什么也没有,这足以证明银行没有按规定执行。

  银行:这份证据我们也有,但不知何因,我们手里的原件与你提供的复印件不一样。在原件背面,清楚登记着代理人身份等相关资料。我们觉得你的复印件很有可能是经过技术处理的。

  张巧娣:原件一直在你们手中,如果说作假,你们作假的可能性更大,也更方便。我觉得你们这些所谓的登记是之后加上去的。我要求法庭鉴定凭条。

  法院同意了张巧娣的要求,依法委托了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对某支行出具的凭条进行鉴定。经鉴定,银行提供的开户凭条、储蓄取款凭条原件背面有关代理人刘小强、身份证等登记字样均非当月所写。简单说,这些内容是之后加上去的。

  记者目击:审判长宣读完鉴定结论后,旁听人员个个张大了嘴,“作假证,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不心虚玩这些花招干什么呀。”这下子旁听席怀疑的目光再次投向了被告席。

  真相大白:前夫导演一切

  冒领者与张巧娣究竟什么关系?这笔钱是怎么被冒领的?当旁听人员为此纷纷猜测时,法院经查道出了实情。

  2001年9月12日,张巧娣与刘小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8月,经法院调解,房屋归张巧娣所有,暂由刘小强居住。二人约定,如张巧娣出卖该房屋,则由张巧娣负责租房给刘小强居住。后张巧娣将房屋出售给邓磊,但邓磊尚欠购房款8.1万元未付。

  2002年8月28日,受妹妹张巧娣委托,哥哥张巧生持邓磊所付的8.1万元现金支票,同刘小强一起到甲储蓄所。张巧生将该款取出后,刘小强向其提供了私下以张巧娣名义开立的帐户,因疏于注意,张巧生将该款全部转入。同日,刘小强将此钱取出并销户。在销户时,他在取款人对“客户审核”栏内以张巧娣名义签字确认。

  一审判决:各担其责

  溧水法院审理认为,存款被刘小强取走,张巧娣财产损害已形成,对此,被告未能证明其已正确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开户、兑付。根据严格责任原则,被告举证不能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委托张巧生、刘小强办理存款事宜,指示不明,存有过错,受托人未尽其责,对损失的造成负有一定责任,该责任当由原告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被刘小强取走的8.1万元,由银行向张巧娣赔偿56770元,承担诉讼费4487元。(文中人物系化名)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轩辕海

  新闻附件

  相关法条链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帐户。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晨光)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超俱乐部酝酿大变革
中国国际通讯技术展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
南方周末内地创富榜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凤凰卫视中华环姐大赛
高峰那英情感风波
狼的诱惑-终结版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