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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对待“行车警示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最近,温州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称为“行车警示器”的车用电子产品,其功能之一是能够提前提醒司机前方有“电子警察”。由此,该产品面市伊始,即引发争论。笔者认为,应该对“行车警示器”采取宽容的态度。

  首先,“行车警示器”弥补了“电子警察”的先天不足。“行车警示器”的主要特点:一是提示的即时性,即在车速达到某个设定时速后,就发出语音提示,提醒司机及时减速
,避免发生超速现象或长时间持续超速;二是范围的广泛性,即在车辆行驶的所有路段都能及时发出提示;三是行为的可选性,对超速现象进行提醒劝告后,司机可以任意选择,不必强制接受。其前两个特点,是对“电子警察”只能在发生超速现象后进行管理、只能对安装有“电子警察”的固定点位进行管理这两大缺点的有效弥补。

  其次,“行车警示器”不干扰“电子警察”的正常工作。“行车警示器”只具有接收电子信号的功能,即只是侦察“电子警察”的存在,而并没有干扰“电子警察”的正常工作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虽然那些漠视自身和他人生命的司机,可能利用该产品的“侦察”功能,恶意规避交通管理,但这是个别司机的素质所决定的,与“行车警示器”是否具有某些功能并无直接联系,因为即使没有这类产品,他们也会通过其它手段探知“电子警察”的位置,从而达到既超速行车又逃避处罚的目的。

  因此,使用“行车警示器”是利大于弊的,没有必要过分夸大其副作用。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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