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侵权案《十面埋伏》发行商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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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3:1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杨钦女士以署名权被侵犯为由,状告影片《十面埋伏》发行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 今天上午9时,杨女士在海淀法院领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杨钦胜诉,判令新画面公司在《大众电影》杂志上刊登声明,明确杨钦女士在电影《十面埋伏》中的动作剪接身份,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庭审现场 杨钦在领到判决书后向记者表示,法院认定新画面公司对其署名权侵权的判决结果很公正。但是,对于判令被告新画面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杨钦并不是很满意。杨女士的律师表示,是否针对赔偿方面提起上诉,要回去研究一下再决定。 由于法院昨天没有联系上被告新画面公司,该公司今天没有到法院领取判决书。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20日,原告杨钦女士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十面埋伏》摄制组签订演职员合约,约定摄制组聘请其担任电影《十面埋伏》的动作剪接。 《十面埋伏》在全国公映时,新画面公司将应为动作剪接的署名更改为剪辑助理。杨女士认为新画面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对其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杨女士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演职员合约已明确约定,杨钦在摄制组中担任动作剪接职务,应视为对杨钦参与创作作品行为的认可,是有效合约,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新画面公司在未经杨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署名变更为剪辑助理,这种行为淡化了杨钦与作品之间的联系,给杨钦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其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了侵权,故此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王晓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