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的清洁费丢车不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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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4: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一夜之间汽车不见了 2003年12月21日晚8时许,市民王先生因办事将自己价值7万余元的白色昌河北斗星汽车停放在四川省化工设计院停车场内。在向守车人杨俊明交纳5元停车费后,他领取到一张该
被告辩护与丢车无因果关系 化工设计院辩称,该单位停车场是供本单位在岗职工和外来办事客户使用的内部停车场,不属于经营性质。而王先生出示的票据仅仅是一张5元的清洁费收据,而不是停车定额专用发票。因此,设计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双方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先生的汽车虽然在省化工设计院被盗,但不能提供停车费或停车场(地)定额专用发票,也未向该设计院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而王先生交纳的费用为“清洁费5元”,只能认定为场地占用费,所以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法院判决,停车场对王先生丢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