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赌债欠条上又加七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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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7:10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刘柄柏)放赌的向赌博人李某讨债,还在欠条上多加7000元钱。李某拒不还钱,将他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此欠据为无效证据,驳回了放赌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2月的一天,家住哈市城郊某村的孙某夫妻俩闲来无事,租了一台微型车,组织高某、李某、陈某等8人来到邻村老赵家赌博。由孙某夫妻“放局抽红”,8个人在老赵家赌得不亦乐乎。很快,李某的钱就赌光,但赌兴正浓的他怎么也收不了手,就向孙某借了100
到了还款日期,孙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却不认帐,几经讨要无结果,孙某就在欠据上添上赌博当天李某向其借款7000元字样,并以债务到期后拒不还款为由将李某和乔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立即偿还欠款,并按万分之二点一给付逾期利息。法庭上李某只承认写了一个1000元的欠据,根本没有7000元字样,那些字是孙某填写的,不同意偿还欠款。 法庭审理后认为,孙某为“放赌抽红”,组织多人参予赌博,在赌场上借钱形成的1000元欠据系赌资,用来追索欠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孙某有证人乔某名字前填上“保人”二字未经乔某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孙某向法院提供主张权利的欠据不能证明与被告李某系债权债务关系,为无效证据。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780元由孙某负担。判后,孙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孙某始终示交诉讼费,经市中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