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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为医疗事故鉴定支招:实行“阳光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7: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本报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人为何不出庭”的连续报道,也引起一些关心鉴定工作的读者兴趣。他们纷纷给本报打来电话,对如何使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做到透明、公正,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市民:“阳光鉴定”可促公正

章国立(某医院退休医师):鉴定小组一般由5—9名专家构成,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以说,参与鉴定的人员都是“一家人”。那么,在鉴定时,一家人还能不替自家人说话吗。我认为,应该让法官、患者都参与鉴定。山西省晋城就搞了“阳光鉴定”,我觉得甚至可以建立监督员制度,这样才能让整个鉴定过程都能透明、公正。

罗洪军(退役军人):可以尝试设立“医疗事故鉴定陪审团”,由不在医院供职的各界人士组成。全程参加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对鉴定结论有权作出同意或相反的意见。鉴定结论未经陪审团签字,属无效结论。

法官:医疗鉴定应有详细论证叙述

徐女士(某法院民庭法官):我今天收到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但这份格式化的鉴定书让我看后一头雾水。鉴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太多,而分析论证过程的叙述太少,很难让人对该鉴定结论信服。

金先生(某法院民庭法官):我认为,要想让医疗事故鉴定客观公正,一定要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每一个结论,都要有一个详细的分析论证,不能太空。对出具没有分析过程鉴定书的鉴定人,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个具体的处理办法。只有这样,才能杜绝鉴定人不负责任的糊弄行为。

律师:建立异地鉴定制度

李亚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决医疗事故鉴定人不出庭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异地鉴定制度。在南京发生的医疗纠纷,不要在南京的专家库中抽专家,而要选择外地的专家。这样做不但有利于鉴定公证,也有利于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南京日报记者殷学兵朱晓露

新闻链接 国外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院和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英国: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日本:医疗事故鉴定由依法注册的专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鉴所负责。鉴定人员是具有医学、法学知识,经过相应资格考试的专门人员。同时实行“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对已参加保险的医师会会员的医疗过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新西兰:设立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法律规定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损伤,包括医疗事故,都要在24小时内报告意外事故委员会调查处理。出了医疗事故,医生本人虽不负赔偿责任,但都有被解雇的可能。

丹麦:设有医学法律委员会,成员由司法机构选择的一批医学专家组成,受理地区卫生官解决不了的疑难医学纠纷问题。法庭的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直到停止医师从业。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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