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鉴定人不出庭有损法律威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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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7:54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连日来,本报“医疗事故鉴定人为何不出庭”的连续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广大读者纷纷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提出了质疑。昨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打通本报讨论热线84636526,从鉴定人法定义务的角度分析,认为鉴定人不出庭,法官也有责任。 这位律师说,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位律师说,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不经原被告双方质证,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当然不能让患方信服,并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既然要质证,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专业性又极强,鉴定人理应出庭把鉴定过程及结果说个清楚,并接受当事双方质询。但鉴定人不出庭,理由仅是“因故”,那么“因何故”,法官就该审查,审查这个“故”是“确属特殊原因”还是“编造之故”。如查出鉴定人不出庭并没有特殊原因,就该依“证据规则”责令鉴定人出庭。这位律师甚至说,鉴定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法官未尝不可更改开庭时间,等鉴定人“特殊原因”消除后再开庭。 这位律师认为,鉴定人均以“因故”为由不出庭,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尊重的表现;法官因鉴定人“因故”,就默许其不出庭,而不审查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并追究其责任,这实际上就是迁就,有损法律威严。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