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律师:鉴定人不出庭有损法律威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7:5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连日来,本报“医疗事故鉴定人为何不出庭”的连续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广大读者纷纷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提出了质疑。昨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打通本报讨论热线84636526,从鉴定人法定义务的角度分析,认为鉴定人不出庭,法官也有责任。

  这位律师说,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简称“证据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这位律师解释说,这条规定很明确,鉴定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才能做出书面答复。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对鉴定人的“特殊原因”进行审查。但实际情况是,法院依患方申请发出了大量的出庭通知,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可得到的答复全都是“因故无法出庭”。而法院并没有对“因何故”进行审查,这就放任了鉴定人。

  这位律师说,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不经原被告双方质证,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当然不能让患方信服,并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既然要质证,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专业性又极强,鉴定人理应出庭把鉴定过程及结果说个清楚,并接受当事双方质询。但鉴定人不出庭,理由仅是“因故”,那么“因何故”,法官就该审查,审查这个“故”是“确属特殊原因”还是“编造之故”。如查出鉴定人不出庭并没有特殊原因,就该依“证据规则”责令鉴定人出庭。这位律师甚至说,鉴定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法官未尝不可更改开庭时间,等鉴定人“特殊原因”消除后再开庭。

  这位律师认为,鉴定人均以“因故”为由不出庭,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尊重的表现;法官因鉴定人“因故”,就默许其不出庭,而不审查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并追究其责任,这实际上就是迁就,有损法律威严。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编辑 草非)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Twins
友谊第一乱世佳人
维他小子
多吃水果海底世界
有声有色
夏日狂哗依依不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