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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18 海南日报

  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或者是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链接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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