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用外来工必须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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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为保障外来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日前下发了《市政府关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就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报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在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民工工资经常被拖欠的状况,《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合理确定民工劳动报酬,明确发放工资的周期和日期,并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不得以食、宿作为工资折抵。法定假日,外来民工也享受休息和获得多倍工资的权利。 对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赔付。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商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