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起农民工工资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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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1:12 燕赵晚报 | ||||||||
原告大方公司一审败诉 本报讯(记者孙英明)昨日,河北大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方公司)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长安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我省首起农民工工资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2003年12月29日,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秀山等多名劳动者举报,称他们在大方公司承包的市丰收路某职工住宅小区1、2号楼干活后,大方公司拖欠工资约30万元。次日,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大方公司下达了限三日内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但直到今年1月17日,大方公司只支付部分工资1万元,仍欠劳动者工资24.6余万元。4月2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大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以拖欠工资涉及劳动者400人、每人300元标准,对大方公司开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方公司罚款12万元。 大方公司认为,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拖欠400名工人工资25.6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对原告单位罚款12万元无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数额巨大,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大方公司接到处罚后,一纸诉状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在昨日的法庭上,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被告有无权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被告双方从被告实施该次处罚权限的依据、作出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依据以及适用法规、法定程序等方面各自进行了举证。其中在事实证据方面,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提供出举报材料、施工合同、大方公司一副经理的调查笔录、被拖欠工资民工调查笔录等13条证据。 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大方公司的诉讼意见,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