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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婚外恋被开除 不服处罚将单位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1:38 大华网

  据《青年报》记者王骞报道婚外恋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吗?日前,一名被单位以此为由除名的曾先生,将单位告到上海长宁法院要讨个公道。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最后同意撤销对曾先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给予13000元的补偿。

  在长宁一家工厂工作了10年的曾先生,和其手下的一位女职工之间一直保持着暧昧关系。去年7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后,在单位内部掀起了轩然大波。那名女职工称,她是
在曾先生的胁迫下才委身于他。而曾先生为了说明事实真相,就写了一本长达几万字的小册子,讲述他和这名女职工之间的“恋爱故事”,并在内部传阅。

  今年3月,单位认为曾先生之举对女职工的隐私权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严重影响干扰了生产秩序,遂根据企业的违纪处罚规定,作出将曾除名的决定。

  曾先生对此不服。按照10年前和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曾先生本可以在这家工厂干到退休,他说单位的违纪处罚规定中并未将“婚外情”列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开除他的决定仅是单位内某些领导的个人意见。因此要求单位和他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自今年4月起至恢复劳动之日止每月1100元的工资。

  在寻求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无果后,6月,曾先生将单位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的支持。

  在开庭时,单位表示,曾先生在单位内传播他和女员工之间的所谓恋爱故事,极大影响到对方工作情绪。“而且在单位出面进行劝说后,曾仍不能有所收敛,为保证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才开除他。”单位一度拒绝恢复和曾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单位和曾先生之间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补偿款的曾先生同意,不再要求重返原单位上班。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黄武双认为,“婚外恋”不应成为单位开除员工的理由。《劳动法》赋予的用人单位的辞退权,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六种情形当中,主要涉及员工破坏单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行为,“婚外恋”这种包涵在道德领域的行为明显不应归为此列。

  (文中人名为化名)

  新闻幕后

  此案曾引起两种观点争论

  由于通过调解结案,法院并未对此案作出任何定论。不过主审法官陆敏告诉记者,审理此案时,法院内部对此案争论颇多,这些意见主要分为两方面:

  支持原告论:曾先生的婚外恋行为,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破坏的是婚姻家庭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单位因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存在诸多缺陷。而且单位对此事的性质和后果作出的夸大处理,缺乏可靠的事实依据。可以说,单位因婚外恋为事实而作出的除名决定是不正确的。

  反对原告论:另一种意见认为,曾先生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非但有婚外恋行为,还主动描述情史,并将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传播,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一些职工无法正常工作。工厂将曾除名,是正常行为,应该驳回曾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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