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存在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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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3:1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近年来,关于高等院校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讼争越来越频繁,反映出来的问题也不少。 首先,我国有关学士学位管理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在实体处理和程序性管理上都存在严重缺陷,为法院自由裁量留下太大空间,也可能使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造成断案结果的不统一。
其次,学位授予标准过于笼统导致高校越权行使行政权利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确定了学位授予标准,根据“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宪政原理,学位授予单位在细化学位授予标准时,不得超越该法的规定,因此许多高校自行将学位与相对人的道德品质、行为规范等挂钩,属越权行为。另外,授予学位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有的规定3门,有的规定4、5门,或某些基础课、主干课不及格的,有的与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挂钩的,造成学位授予标准不一。 另外,程序的不规范剥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对学位授予的步骤、顺序、期间以及争议的管辖、告知、送达,特别是对不授予学位的相对人的告知、申辩及其他救济途径等权利均未规定,许多高校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也缺乏程序意识,在程序操作时透明度不高,这实际剥夺了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和寻求救济的权利保障。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