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公司副总获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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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22:1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副总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法院查明,郭某在任某物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99年下半年间,把国家有关部门配给其单位的进出口燃料油指标3万吨以联营的名义倒卖后,将获利款中的93000元私自借给他人使用。后郭某主动向单位交待了犯罪事实,郭某家属也代其退赔
法院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的使用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郭某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李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