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未聘保安被警方罚款5000元 老板上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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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01:50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黄珊 通讯员 刘晓明) 番禺区一家设有舞池的酒吧自开业以来没聘保安,外来员工又没有务工证,被公安处以罚款5000元、停业10日的处罚。经营者不服打起行政诉讼官司,由于缺乏理据,近日,他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市民陈某在番禺区经营一家个体酒吧。去年11月19日晚,番禺区公安分局属下的G派出所民警到该酒吧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吧设有舞池,陈某却未按规定配备保安员;此外,他
经警方讯问,陈某对此予以承认。在得知将被行政处罚后,陈某表示,希望能从轻处理,亦无需再听证。于是,番禺区公安分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天就做出了对该酒吧罚款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0天的决定。 但陈某却对番禺区公安分局的处罚不服。他认为,一来,《条例》中明确规定歌舞、游艺等场所属于娱乐场所,而自己的酒吧属个体服务行业,不是娱乐场所,因此并不适用《条例》受罚。 二来,民警对酒吧检查后,当日便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按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3天内提出要求听证,所以他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剥夺了。根据这些理由,陈某将番禺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对酒吧作出的处罚决定。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吧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是“零售、服务、啤酒”,酒吧对外开放并设舞池,舞池内设有地面灯光及音响设备,警方认定该酒吧属“娱乐场所”,并无不妥。该酒吧自开业以来,一直未聘保安员,聘请的外地服务员亦没有务工证明,确是事实。 此外,法院认定,警方是经过调查且在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他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诉他有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他明确表示“希望能从轻处理”、“本人不需要听证”的情况下,警方才于当日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停业整顿决定书》,这一程序是合法的。于是,法院一审驳回了陈某的请求。陈某不服,继续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